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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分时电价执行范围,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包括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
其次优化峰谷时段划分。根据山西省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季节性负荷变化等情况,将现行峰谷时段优化调整为∶高峰时段08∶00-11∶00、17∶00-23∶00;低谷时段00∶00-07∶00、11∶00-13∶00;平时段07∶00-08∶00、13∶00-17∶00、23∶00-24;00.
适当扩大峰谷价差。根据我省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消纳和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将我省峰谷价差调整为3.6∶1。即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 5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 20%。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代理购电新增线损损益、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代理购电偏差电费不参与浮动。
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每年冬、夏两季对大工业电力用户实施尖峰电价政策,其中1月、7月、8月、12月18∶00-20∶00为尖峰时段,尖峰时段电价在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 20%。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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