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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元/度电价差!山东再次调整分时电价

发布时间:2022-12-05 10:03:14 作者:诺电光伏成套设备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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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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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表示:
一、调整浮动比例
将原来峰谷上下50%浮动比例调整至高峰时段上浮70%、低谷时段下浮70%、尖峰时段上浮100%、深谷时段下浮90%。

二、时段划分
文件表示,以年度为周期提前公布未来12个月峰谷时段情况(2023年具体峰谷时段划分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结合11月30日发布的《山东省电力公司关于2023年工商业分时电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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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不包括“不满1千伏代理购电用户计量装置具备动态调整条件前”情况峰谷时段执行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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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预计光伏发电最好的时段或将成为谷时段甚至深谷时段电价将低至0.3-0.4元!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商业光伏的收益。

但是,根据国网山东电力发布的最新代理购电价格公告进行电价计算,峰谷电价浮动比例调整后,预计峰谷时段将形成1.1元/度的电价差,利好储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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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好储能!

此次山东通过电价机制将进一步引导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电网保供和新能源消纳能力。在时段划分上,本次调整更是充分考虑了山东新能源的大规模发展导致的峰谷时段变化。

1.1元/度的峰谷电价差将进一步拉大提升储能的套利空间深谷时段充电、尖峰时段放电不仅可以起到削峰平谷的作用,还可以帮助配备了储能的业主套取更加丰厚的利润,有效实现了双赢。

新能源+储能的模式,消纳了新能源发电的同时使得收益翻倍,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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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2〕99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分时电价政策与电力现货市场价格信号的衔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容量补偿电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不含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分时电价政策。输配电价(含线损、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代理购电损益分摊标准、保障性电量新增损益分摊标准、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中的0.5倍加价部分等其他标准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二、浮动比例
高峰时段上浮70%、低谷时段下浮70%、尖峰时段上浮100%、深谷时段下浮90%。
三、时段划分
(一)每年2-5月、9-11月每日高峰时段(含尖峰时段)为5小时、低谷时段(含深谷时段)为5小时、平时段为14小时;每年1月、6-8月、12月每日高峰时段(含尖峰时段)为6小时、低谷时段(含深谷时段)为6小时、平时段为12小时。尖峰、深谷时段原则上全年各不超过1095小时。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根据山东电网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时段,并以年度为周期提前公布未来12个月峰谷时段情况(2023年具体峰谷时段划分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内可能出现电力供需紧张、天气变化等不确定因素时,应及时对尚未执行的峰谷时段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应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二)不满1千伏代理购电用户计量装置具备动态调整条件前,其容量补偿电价、代理购电价格峰谷时段暂保持稳定,继续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986号)规定执行,暂不执行尖峰、深谷电价政策。计量装置具备条件后,再执行与1千伏及以上用户相同的时段划分,以及尖峰电价、深谷电价和动态调整机制。
四、其他事项
(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为工商业用户提供分时完整性计算服务,提前定位采集的曲线缺失异常情况,采取措施及时消缺处理,对缺失异常确无法处理的,应通过拟合方式补充完整后执行。要对分时电价收入单独统计,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价格峰谷损益纳入代理购电损益,由代理购电用户分摊(分享);工商业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容量补偿电价峰谷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并逐月清算。电网企业应保持代理用户销售电价水平相对稳定,对影响较大的因素可跨月分摊(分享),分摊(分享)月度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每年结束3个月内,要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上一年度系统负荷曲线变化情况、系统最大负荷、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情况、各时段电量比例变化情况、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以及执行分时电价收入变化情况等。
(二)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山东电网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参考电力现货市场分时电价信号,适时调整代理购电用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峰谷时长等参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上述电价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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